据其透露,企业资产证券化受理流程是:主承销商、原始权益人先将主要方案与交易所对口部门进行论证,再正式备案,然后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若涉及到特殊基础资产的项目,需先与证监会债券监管处沟通后再开展。
据路透据社报道,消息人士并称,证监会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额覆盖产品本息以及其来源。
监管层不建议上报现金流全部或者大部分依靠政府财政预算或者由政府承担的项目;涉及到公共事业项目(如水、电、煤)的,需将原始权益人从政府体系内剥离,确保其成为资产独立、收入独立、收益分配独立的自主经营主体。
此外,对于以BT(即建设--移交)回购款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原则上不鼓励,但可参照发改委相关指标原则上报。
监管层将优先支持保障房、安置房、棚改项目,在项目批复文件真实齐备的基础上,可以在备案材料中多元化组织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财政补贴、地方政府匹配土地出让净收益、安置计划外销售收入等。并将优先保障国家立项项目,重点支持省市立项项目,限制县立项目。
此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上主流发行的品种多是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此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2年开启了资产支持票据(ABN)的发行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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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新版监管框架初现:审批制改备案制
在中止受理专项计划近半年后,熔铸中的资产证券化新版监管“框架”,其形态或已初现雏形。
近日,记者从消息人士处独家获悉,监管层已于日前向部分机构下发了资产证券化“新版”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内部意见征询。
与此前券商版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不同,《征求意见稿》似乎并未将业务局限于证券公司,而是将包括基金子公司在内,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一并纳入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序列。
同时,业内所期待的“备案制”也指日可待。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新版的资产证券化多项监管职责将由基金业协会承担,而此前券商需向监管层提交申请获批的“审批制”亦被调整为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与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及券商柜台市场均可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场所。
在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和去年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比,其市场化特质更为明显,且已突破较多限制。不过无法突破私募化发行等问题仍然是当下摆在资产证券化面前的障碍。
业务延伸至全资管牌照
在处于孕育中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基金子公司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被“加入”规范行列,无疑成为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新亮点。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这或意味着,基金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被监管层正式认可,除此之外,包括期货公司、PE在内的机构未来设立资管子公司开展该业务亦将成为可能。“诺亚财富等私募机构,未来也有望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北京一位私募基金投资经理表示。
事实上,此前部分基金子公司已在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上有所动作。去年下半年,金元惠理、信达澳银以及浙商等基金公司子公司曾操刀发行多只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而今年年中,万家基金子公司亦发行了规模20亿左右的江苏小贷集合资产支持证券(ABS).
不过,当前基金子公司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载体仍为“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以交易所实现资管份额转让的形式来确保该类ABS的流动性。虽然该类业务在操作中已属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其始终未得到监管层的“正名”。
在《征求意见稿》将基金子公司纳入业务监管范畴后,其该类业务无疑将获得“转正”。而在新规定正式落地后,基金子公司或亦试图在该类业务上持续发力。
“业务放开后,若解决监管沟通问题,我们希望把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方向。”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曾表示,“像汽车、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都比较优质,而中国的该类信贷资产存量也比较可观。”
而记者获悉,除基金子公司外,还有不少其他资管机构都希望在新规落地后,寻求开展此类业务的可能。
协会“备案制”欲出
众望所归的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制”也即将来临。
据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显示,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多项此前需由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事项,均表示要移交至基金业协会进行监管,同时对于该业务的受理亦将执行“备案制”。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资产管理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征求意见稿》指出,“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基金业协会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比较多。”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从这种安排能够看出,监管层目前是想把场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统一到私募业务管理中来。”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的ABS投资者亦需满足此前证监会下发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征求意见稿》规定。
而除基金业协会外,在ABS的挂牌、转让环节,交易场所也将承担部分职责,与此同时,新三板或亦将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场所之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实施分类管理”。
而市场此前所关注的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负面清单管理,或亦将由基金业协会进行制定。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尽职调查、风险控制规则,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并可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范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赋予了基金业协会一定的监管处罚权。“管理人违反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责令其改正,”《征求意见稿》规定“并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受理其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备案申请;情节严重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方面是将证券化统一到私募市场管理,另一方面把原本属于监管层的部分职权拟交给协会等自律机构,这样更能体现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市场化原则。”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
而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新规无法突破私募化发行,仍然是限制资产证券化规模扩容的关键问题。
“如果无法突破200人的限制以及私募性质的投资门槛,资产支持证券的买方资金规模也就做不上去,更不要说成交量和流动性溢价了。”北京一位中小券商资管部负责人表示,“私募化或许只是一个开端,未来还需要一个公募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21世纪经济报道)
信托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度报告:探路四大突破点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程的明显加快,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参与其中,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私募投行业务的新兴增长机遇。那么,面临资产证券化大幕的徐徐开启,信托公司做好准备了吗?
信托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定SPV(特定目的机构),其参与资格需要向银监会申请,据悉,已有30家信托公司取得了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格。据统计,自建设银行2005年12月发行第一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以来,截至2014年8月18日,我国总共发行58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计金额超过2500亿元。在这58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16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参与。其中,中信信托独占鳌头,获得17单业务;中诚信托紧追其后,参与14单业务,二者之和已经超过半数,达到31单;剩下的27单业务由中海信托、中粮信托、交银国际信托等14家信托公司瓜分,每家机构的平均业务量不到2单。由此可见,在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真正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毕竟是少数。
消除两个认识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不赚钱”。
诚然,按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托报酬0.1%-0.3%的费率行情,100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收入也就1000万-3000万元之间。完成一单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公司需要组建专业团队,全过程参与项目结构交易设计、文本撰写、项目审批报备、中后期的支付管理、费用清算等工作,费时而且费力;而信托公司轻车熟路的房地产信托,随随便便一个项目可能就有数千万元的收入。
但是,应该看到,首先,在目前经济增速放缓、房价下行的情形下,房地产信托收入虽然高,却面临相当大的兑付压力。资产证券化业务收入不高,却是典型的收费型项目,信托公司在其中更多地是承担受托尽职的专业性工作。其次,资产证券化目前虽然规模不大,但是未来肯定是一块慢慢变大的“蛋糕”。银行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仅可以腾挪部分贷款额度和资本占用,还可以获得市场化融资。
据人民银行统计,2014年7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各类贷款总额83万亿元;其中,即使拿出10%来做资产证券化,也有超过8万亿的规模,这还不包括其他类型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券商资产证券化。
第二个误区是“资产证券化是简单的通道业务”。
信托公司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用信托牌照发展同业之间的通道业务。据统计,仅在2012年,通道业务就贡献了信托行业收入的约39%。但是,资产证券化绝不是简单的通道业务,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如结构分层、现金流模型等,主要掌握在证券公司手中。信托公司要想提高其中的话语权,必须加强主动管理、提高专业水准,不仅要发挥受托人通道的作用,也可以在产品交易结构的设计、信托制度的运用、模型构建、风险控制中承担更为重要的职能。
拓展其他三类业务领域
除积极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外,信托公司还应该拓展其他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证监会主导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BN)、私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目前,我国公开市场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主要是由三部分组成: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资产证券化以及ABN。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信托公司目前是其中的法定受托人。券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主体主要是非金融类企业,其中的SPV是由券商的资管计划担任。这里面涉及一些法律瑕疵,主要是券商的资管计划无法真正实现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去年3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今年2月,证监会暂停了券商专项投资业务的审批,券商资产证券化因而处于停滞状态,目前发行的都是一些之前证监会已经受理的存续项目。
据悉,券商资产证券化新规有望今年10月出台,主要变化包括:券商资产证券将实行“备案制”、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业务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等。光大证券2012年的研究报告预测,以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为主体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就面临着超过5万亿的市场空间。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分类监管,隶属于银监会体系的信托公司暂时不能直接参与券商资产证券化;但是,一是可以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等待政策的开闸;二是可以作为财务顾问,联合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共同开展此类业务。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ABN)与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ABS)性质并不相同,只能称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ABS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需要通过设立具有破产隔离作用的SPV来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以有效保障证券持有人利益。而在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并没有对资产支持票据提出严格的风险隔离要求。同时,目前已发行的ABN产品也没有明确设置风险隔离,没有设立SPV,其性质与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信用债券更加接近,即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发行人有追索权。
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交易商协会共注册发行12只ABN产品,累计融资超过100亿元。目前,主要是一些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在发行ABN产品。据悉,已有北京信托等公司正积极运作,准备近期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信托型ABN产品。信托型ABN使得信托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渠道,把其原来非标准化信托产品,转化成标准化的产品,然后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转让,增加信托公司产品的流动性。北京信托的信托型ABN产品一旦发行成功,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绝对属于重大利好。
在中国,上述三类业务属于公开市场业务。实际上,私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也是很大的一块市场领域。公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成熟的评级机构和熟知此类投资标的的机构投资者作为基础,而这两者在短期内很难完备。相反,私募市场可以承担更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以获取高收益。在美国,2012年私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据当年总发行量的43%。在中国,我们有理由相信私募ABS市场将更早更快的得到发展。例如,各地建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就是一个很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发行交易平台。信托公司完全可以利用已有的客户资源,将自己在传统项目中积累的资产获取、产品包装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移植应用到私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把握这一高增长领域赋予的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