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煤炭企业不得变相涨价

   日期:2011-04-13     浏览:277    评论:0    
核心提示: 省物价局昨日下发通知要求,省内煤炭企业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省物价局昨日下发通知要求,省内煤炭企业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据了解,由于煤炭持续涨价,发电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越来越大。昨天,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煤炭产运需企业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进行交易,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国家煤价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通过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电煤市场秩序、稳定煤炭价格,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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