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一篇价值千亿矿山只卖三亿的报道,引起了人们对黑龙江省西林钢铁集团的普遍关注。近日,记者到黑龙江省国资委、工信委、工商局等部门进行了采访,对西林钢铁集团(一下简称西钢)的改制和翠宏山铁矿股权纠纷进行了全面调查。
翠宏山铁矿没有卖,更谈不上贱卖
早在1973年,原冶金工业部就以“73冶基字962号”文件明确了翠宏山矿是西钢的接续资源。
2003年4月,河北建龙集团(一下简称建龙)到黑龙江省省发展钢铁产业,省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将该矿山40%投资权给了建龙集团。省经委受省政府委托于2004年2月4日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了翠宏山矿的股权结构:西钢集团60%、建龙集团40%,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以探矿权价款、伊春林管局以森林资源补偿费入股,待他们的价款确定后分别在西钢和建龙的股份中相应折扣。
2004年4月初,上述四家股东在西钢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议,形成了会议决议,确定4月底前,西钢和建龙分别按6:4的股比分别出资6000万元和4000万元注册资金,在逊克县设立翠宏山矿业公司。此后,建龙拒不执行省经委会议纪要和股东协议,以种种借口拒绝出资。
省经委受省政府委托于2005年5月13日再次召开了专题会议,强令四家股东必须在三日之内注册资金到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权。建龙集团再次违约。
西钢无奈之下和省六院、伊春林管局三家于2005年5月16日设立了“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由于当时林地资源费和探矿权未评估作价,所以在注册时经与其他两家股东协商同意暂定股比为西钢集团97.5%、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1.5%、伊春林业管理局1%。待上述价款确定后再重新调整股比并作变更登记。因此就形成了当时的注册股比结构。
西钢董事长苗青远强调说,“翠宏山铁矿始终没有卖,是黑龙江省政府让第六地质勘察院拿翠宏山铁矿的探矿权做为资本入股我们企业参与矿山开发。”
西钢改制时,翠宏山矿权没有办到西钢集团名下。矿山资源的所属是以矿权为标准。西钢于2009年6月25日才取得翠宏山探矿权,截止到目前采矿权仍在办理之中。因为没有探矿权和采矿权,因而当时根本不能评估作价。翠宏山矿注册登记后的注册资本和西钢的前期建设投入资金已经纳入西钢集团改制的净资产之中。2009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探矿评备〔2005〕345号”文件出具了《探矿权评估报告核收备案证明》,认定了由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专家组评估的探矿权评估价值为31088.02万元。该价款由改制后的西钢于2008年8月按规定已足额上缴,根本不存在西钢改制无偿占用国有资源。
改制合理合法,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党的十六大提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2003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抢抓国家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机遇,果断决定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突破口。西钢集团因其改制的迫切性被省政府列为10户重点改制国有企业之一。
按照省政府“先招商后改制”的改制要求,2004年下半年,省国资委成立西钢改制推进组,负责全程组织、指导、推进西钢改制工作。西钢改制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发展为目的,改革、改制、招商同步进行,引入有诚意、有实力、能与西钢共同发展的战略投资方,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 在推进改制过程中,始终紧紧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坚持开放式招商,注入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管理等生产要素,革除旧体制弊端,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配套推进企业改制,在主业改制的同时,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分离辅业的工作;三是坚持企业稳定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四是坚持依法合规运作的原则。改制全过程阳光操作、规范运作,依法保护国家、企业、职工、债权人和投资方的利益。
西钢改制始终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依法合规推进。
广泛招商。推进组与西钢一道,在国内外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先后与广东物资集团、辽宁方大集团、成都通德集团、河北德龙集团、广东香江集团、新加坡庆隆集团等七家投资商进行了深入的意向性商务洽谈。期间,对有较强投资意向的广东香江集团、成都通德集团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确认了其作为合规投资主体的法人资质。
严格进行资产评估。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审计机构对西钢集团进行了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核准工作,对西钢集团当年所有资产进行了认真的评估和清查。
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2005年9月7日按照国家国企改制的规范程序在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正式公告挂牌,20个公告工作日结束后,七家投资商中只有深圳品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递交了正式投标书,并如数打入了抵押金。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对其资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实,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向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了翔实资料,证明了该企业符合招商条件,具备法人实体资格,并出具了《股权交易凭证》
制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省政府审批。按照国企改制的操作程序,改制推进组与西钢共同起草了《西钢集团整体改制方案》,2005年11月中下旬,西钢集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程序组织召开了十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参会职工代表410人,到会代表381人一致审议通过了《西钢集团改制总体方案》和《西钢集团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张左已省长主持,由省财政、社会保障、税务、国资委、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省长专题办公会议,批准了《西钢集团改制总体方案》。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文件《关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改制重组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意见》(黑劳社函〔2005〕184号),正式批复了《西钢集团员工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公告结果,改制推进组受省政府委托与投资商展开商务谈判。经过31天的磋商终于和投资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将西钢集团100%国有股权整体转让于深圳品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西藏海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两个公司均为成都通德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省政府以黑政函〔2005〕103号文件正式批复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体改制方案》。
2005年11月29日,省国资委主持了西钢集团国有股权转让签字仪式,代表出让方黑龙江省政府与深圳市品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海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两个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西钢集团股权转让合同》。企业性质由国有独资变更为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至此西钢集团整体改制的主要工作圆满结束,国有股权全部安全退出。整个改制过程由哈尔滨金海律师事务所全程跟踪,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定西钢集团的改制全过程及所有的改制材料、文件均规范、齐全、有效。
省国资委委托评估、审计机构,对西钢资产进行了评估与审计。经北京六合正旭评估机构评估,截止2004年11月30日,西钢集团资产:账面价值243106万元,评估价值262359万元;负债:账面价值217054万元,评估价值216149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26052万元,评估价值46211万元,评估增值率为77.4%。在上述净资产中,包含企业商誉13590万元,待处理财产损失9001万元,非经营性资产(剥离)5300万元。谈判中,受让方对上述资产提出异议。经艰苦的商务谈判,剔除非经营性资产(企业办社会职能改制后移交地方政府),企业商誉、待处理财产损失折价进入净资产,再加上省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增加的净资产,西钢集团改制交易的净资产评估值为32412万元。因西钢集团改制成本为3.7亿元,经省政府国企改制推进组的反复谈判,入主商同意按3.7亿元受让西钢股权。综上,西钢集团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没有流失。政府“拉郎配”,使矿山陷入股权纠纷
2003年,我国钢铁行业刮起了“国退民进”的重组潮。黑龙江省政府出于招商引资改造老工业基地的目的,决定引进河北建龙钢铁集团和西林钢铁集团一起开发翠宏山的矿山。政府“拉郎配”给矿山的股权分隔埋下祸根。
建龙在签订协议后不仅不按要求履行协议,还在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4000万元投资转让给了哈尔滨盛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盛龙),并要求所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将继续拖延该矿的开发建设。西钢等股东无奈之下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同意建龙转让4000万元投资,而不是翠宏山公司40%的股权。在2006年9月22日翠宏山矿业股东会决议中也没有表述为建龙转让的是翠宏山矿业的40%股权。
盛龙购买建龙4000万元投资后,因其没有资金实力,又私自引进黑龙江中汇北方矿业有限公司(山西中汇大地矿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进行了公司变更登记,自然人李清宇与黑龙江中汇北方矿业有限公司各占50%的股份。随后,翠宏山矿业的股权之争开始。盛龙认为购买了4000万的投资,就等于获得了40%的投资权,坚持要翠宏山矿业40%的股权比例。被西钢等其他股东拒绝后,在阻挠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开发进程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盛龙将翠宏山矿业、西钢、伊春林管局、省第六地质勘察院起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享有翠宏山矿业40%股权的诉求。省高法经过近一年的调查,于2009年12月10日进行宣判,认为“盛龙公司确认股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要求确认股权份额和分配公司利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盛龙公司具有翠宏山公司的股东资格;驳回盛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盛龙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调解期间,要求各股东间协商解决股权纠纷。按照最高法的意见和要求,2010年4月22日,翠宏山矿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形成决议:一是确认盛龙公司的股东资格;二是确认西钢实际投入67010万元、盛龙公司投入5000万元的事实,并暂定西钢、省第六勘察院、盛龙公司和伊春林管局享有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份额分别为74.45%、15%、5.55%和5%。待矿山项目投资总额确定后,再确定各股东的最终股权份额;三是按照省政府要求,尽快恢复矿山开发建设。西钢集团、省第六勘察院和伊春林管局同意此决议,并在决议上签字。盛龙公司拒绝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翠宏山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3.5亿元,并同时变更了股东的持股比例,直接导致本案争议标的物发生变化。2010年7月21日,最高法终审裁定:盛龙公司可以根据新发生的案件事实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股比。
西钢董事长苗青远介绍说,由于股权纠纷铁矿一直不能生产,企业不仅损失巨大,一万多职工生计也是问题,希望政府拿出当年“拉郎配”的劲头来处理这个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