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4% 资源税减征30%

   日期:2015-02-27     浏览:99    评论:0    
核心提示:山东省近日制定下发《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记者了解到,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4%。去年年底,国家公布的《关
 山东省近日制定下发《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记者了解到,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4%。

去年年底,国家公布的《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提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主要包括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调整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政策3部分内容。我国提出,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现行税费负担较高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对此,我省确定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4%。据了解,各地税率定得最高的为内蒙古,为9%。将税率定为国家确定的幅度最低限2%的省份有河南、河北、四川、安徽、辽宁、黑龙江。产煤大省山西确定为8%,陕西为6%。

《办法》还公布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二是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打赏
 
更多>同类行业快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快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合同文本  |  隐私保护  |  使用协议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08106851号
Processed in 0.014 second(s), 8 queries, Memory 0.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