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在上述指导意见中,对于债转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2、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3、禁止将“僵尸企业”列为债转股对象。
4、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
5、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本次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
10日(星期一)下午3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等部分官员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本次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管理和退出。
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债转股不同的是,对于市场化债转股的参与主体,指导意见给出了更为宽泛的范围,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机构参与,同时还支持银行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新机构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意见还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
债转股实施机构可交叉债转股 可与私募合作
指导意见还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的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此外,意见还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并允许实施机构与私募开展合作。
债转股对象企业“四个禁止,三个鼓励”
对于债转股的对象企业,《指导意见》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
禁止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债转股资金来源多样化
关于债转股的资金来源,指导意见允许实施机构向社会投资者募集,包括各种受托管理的资金。同时,意见还支持实施机构发行专项债转股的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此筹集资金。
债转股要强化约束机制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对债转股企业进行财务杠杆约束,应在债转股协议中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